首页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2015年) 第七章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2015年) 第四十五条 第七章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机构应及时制止,严肃处理有关单位和人员,并追究相关人员管理责任和间接责任: 拒绝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打击报复或陷害审计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