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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2015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保险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中有如下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保险机构董事会未按照本规范第十三条有效履行职责的,中国保监会将追究保险机构董事会相关人员责任。

保险机构审计委员会未按照本规范第十六条有效履行职责的,中国保监会将追究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责任。

保险机构审计责任人未按照本规范第十九条有效履行职责的,中国保监会将追究其责任。

保险机构总经理未按照本规范第二十三条有效履行职责的,中国保监会将追究其责任。

保险机构未及时按照本规范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审计发现问题问责的,中国保监会将追究管理层及相关董事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