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2007年) 发布机关 保监会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控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依据《保险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是指保险公司内部机构或者人员,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其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业务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健全内部审计体系,认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其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费用预算、业务管理和工作考核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审计责任人职位。审计责任人既向管理层负责,也向董事会负责。 第九条 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条 审计责任人不得同时兼任公司财务或者业务工作的领导职务。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或者影响。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内部审计人员。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应当不低于公司员工人数的千分之五。保险公司员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至少应当有一名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体系的建立、运行与维护负有最终责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经理承担最终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总经理在内部审计方面履行以下职责: 第十六条 审计责任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内部审计部门及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的权限,主要包括: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估,出具内部控制评估报告。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半年一次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并通报管理层和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应当至少每季度一次听取审计责任人关于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聘请中介机构等多种形式,评估内部审计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监督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对审计责任人提交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就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其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要求管理层组织调查,也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直接调查,或者委托独立的中介机构调查。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列席,对相关事项做出说明或者回答董事的提问。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责任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提交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在分析评估风险分布状况的基础上明确审计重点、制订年度审计计划。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审计程序,采取科学方法开展审计工作,并定期实施审计质量自我评估。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监事会可以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审计复议制度。对审计结论存在异议的,被审计对象可以依照规定向保险公司相关机构提出复议。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信息系统,推广应用辅助审计软件,积极开展非现场审计,提高内部审计的信息化水平和审计效率。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公司管理层批准后,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承担内部审计项目。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通畅的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员工举报公司经营管理中违法违规及其他不符合内部控制要求的行为,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在考核经济目标、任免所属单位负责人时,应当将内部审计情况作为重要依据,并听取审计负责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对拒绝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拒绝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打击报复或者陷害审计人员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制止,并严肃处理有关单位和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隐瞒问题、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应当依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审计责任人在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中有重大失职行为的,中国保监会将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保险公司可依照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指引自二〇〇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相关版本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2007)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2015)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