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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201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再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等。

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保险机构可参照执行本规范。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有IT审计专门规范和要求的,保险机构IT审计工作应从其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