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2015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每年5月1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上一年度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报告中应包括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内部审计工作总结。
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
内部审计机构对省级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由省级分公司在报告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当地保监局。
保险机构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未予有效整改处理的,审计责任人应直接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相关情况。
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每年5月1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上一年度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报告中应包括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内部审计工作总结。
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
内部审计机构对省级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由省级分公司在报告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当地保监局。
保险机构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未予有效整改处理的,审计责任人应直接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相关情况。
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