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2015年) 第四章 内部审计作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2015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内部审计作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项目外包管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会或管理层批准后,内部审计部门可以聘请外部机构承担内部审计项目。所聘请的外部机构应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本规范中有关审计作业管理的规定。董事会或管理层应当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出具书面意见。委托外部机构开展内部审计的,应向保监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