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 第九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 第九章 第九章 列报 第一节 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相关项目的列示及披露 第八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列报保险合同的详细程度,避免列报大量不重要信息或不恰当汇总实质性不同信息。 第八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第八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第八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分别就签发的保险合同和分出的再保险合同,单独披露未到期责任负债(或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和已发生赔款负债(或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余额调节表… 第八十七条 对于未采用保费分配法的保险合同,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分别就签发的保险合同和分出的再保险合同,单独披露履约现金流量和合同服务边际余额调节表,以反映与保险合同账面价值变… 第八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关于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的下列定量信息: 第八十九条 对于未采用保费分配法的保险合同,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分别就签发的保险合同和分出的再保险合同,披露当期初始确认的保险合同对资产负债表影响的下列信息: 第九十条 对于未采用保费分配法的签发的保险合同,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本期确认保险服务收入相关的下列定量信息: 第九十一条 对于未采用保费分配法的保险合同,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分别就签发的保险合同和分出的再保险合同,披露期末合同服务边际在剩余期限内按适当的时间段摊销计入利润表的定量信息。 第九十二条 企业应当披露当期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的定量信息及其解释性说明,包括对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与相关资产投资回报关系的说明。 第九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相关的下列信息: 第九十四条 对于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企业选择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解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根据本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是否持有基础项目的情况发… 第二节 与保险合同计量相关的披露 第九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保险合同计量所采用的方法、输入值和假设等相关的下列信息: 第九十六条 企业选择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解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披露确定保险财务损益金额的方法及其说明。 第九十七条 对于采用保费分配法计量的保险合同组,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第三节 与风险相关的披露 第九十八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保险合同产生的保险风险和金融风险等相关的定性和定量信息。金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第九十九条 对于保险合同产生的各类风险,企业应当按类别披露下列信息: 第一百条 企业应当披露相关监管要求(如最低资本要求、保证利率等)对本准则适用范围内的合同的影响。保险合同分组时应用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企业应当披露这一事实。 第一百零一条 企业应当对保险风险和市场风险进行敏感性分析并披露下列信息: 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为管理保险合同所产生的风险,采用不同于本准则第一百零一条中所述方法进行敏感性分析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第一百零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索赔进展情况,以反映已发生赔款的实际赔付金额与未经折现的预计赔付金额的比较信息,及其与资产负债表日已发生赔款负债账面价值的调节情况。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保险合同所产生的信用风险相关的下列信息: 第一百零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流动性风险相关的下列信息: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