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 第八十九条

第八十九条 对于未采用保费分配法的保险合同,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分别就签发的保险合同和分出的再保险合同,披露当期初始确认的保险合同对资产负债表影响的下列信息:

未来现金流出现值,保险获取现金流量的金额应单独披露;

未来现金流入现值;

非金融风险调整;

合同服务边际。

对于当期初始确认的亏损合同组以及在合同转让或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保险合同,企业应当分别披露其对资产负债表影响的上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