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 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 对于未采用保费分配法的签发的保险合同,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本期确认保险服务收入相关的下列定量信息:
与未到期责任负债变动相关的保险服务收入,分别披露期初预计当期发生的保险服务费用、非金融风险调整的变动、合同服务边际的摊销、其他金额(如与当期服务或过去服务相关的保费经验调整);
保险获取现金流量的摊销。
与未到期责任负债变动相关的保险服务收入,分别披露期初预计当期发生的保险服务费用、非金融风险调整的变动、合同服务边际的摊销、其他金额(如与当期服务或过去服务相关的保费经验调整);
保险获取现金流量的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