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 第九十九条

第九十九条 对于保险合同产生的各类风险,企业应当按类别披露下列信息:

风险敞口及其形成原因,以及在本期发生的变化。

风险管理的目标、政策和程序以及计量风险的方法及其在本期发生的变化。

期末风险敞口的汇总数据。该数据应当以向内部关键管理人员提供的相关信息为基础。期末风险敞口不能反映企业本期风险敞口变动情况的,企业应当进一步提供相关信息。

风险集中度信息,包括企业确定风险集中度的说明和参考因素(如保险事项类型、行业特征、地理区域、货币种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