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 第九章 列报 第三节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 第三节 第九章 列报 第三节 与风险相关的披露 第九十八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保险合同产生的保险风险和金融风险等相关的定性和定量信息。金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第九十九条 对于保险合同产生的各类风险,企业应当按类别披露下列信息: 第一百条 企业应当披露相关监管要求(如最低资本要求、保证利率等)对本准则适用范围内的合同的影响。保险合同分组时应用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企业应当披露这一事实。 第一百零一条 企业应当对保险风险和市场风险进行敏感性分析并披露下列信息: 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为管理保险合同所产生的风险,采用不同于本准则第一百零一条中所述方法进行敏感性分析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第一百零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索赔进展情况,以反映已发生赔款的实际赔付金额与未经折现的预计赔付金额的比较信息,及其与资产负债表日已发生赔款负债账面价值的调节情况。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保险合同所产生的信用风险相关的下列信息: 第一百零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流动性风险相关的下列信息: 第九十七条 目录 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