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 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保险合同所产生的信用风险相关的下列信息:

签发的保险合同和分出的再保险合同分别于资产负债表日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

与分出再保险合同资产的信用质量相关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