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 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七条 对于采用保费分配法计量的保险合同组,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合同组适用保费分配法的判断依据;
未到期责任负债(或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和已发生赔款负债(或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的计量是否反映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的影响;
是否在保险获取现金流量发生时将其确认为费用。
合同组适用保费分配法的判断依据;
未到期责任负债(或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和已发生赔款负债(或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的计量是否反映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的影响;
是否在保险获取现金流量发生时将其确认为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