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 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一条 企业应当对保险风险和市场风险进行敏感性分析并披露下列信息:

资产负债表日保险风险变量和各类市场风险变量发生合理、可能的变动时,将对企业损益和所有者权益产生的影响。

对于保险风险,敏感性分析应当反映对企业签发的保险合同及其经分出的再保险合同进行风险缓释后的影响。

对于各类市场风险,敏感性分析应当反映保险合同所产生的风险变量与企业持有的金融资产所产生的风险变量之间的关联性。

本期进行敏感性分析所使用的方法和假设,以及在本期发生的变化及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