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保险合同资产;
保险合同负债;
分出再保险合同资产;
分出再保险合同负债。
企业签发的保险合同组合账面价值为借方余额的,列示为保险合同资产;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合账面价值为贷方余额的,列示为分出再保险合同负债。
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于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应当计入保险合同组合账面价值。
保险合同资产;
保险合同负债;
分出再保险合同资产;
分出再保险合同负债。
企业签发的保险合同组合账面价值为借方余额的,列示为保险合同资产;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合账面价值为贷方余额的,列示为分出再保险合同负债。
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于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应当计入保险合同组合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