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2016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效力 现行有效
(2016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促进公正、高效司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案件流程监控,是指对人民检察院正在受理或者办理的案件(包括对控告、举报、申诉、国家赔偿申请材料的处理活动),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 第三条 案件流程监控工作应当坚持加强监督管理与服务司法办案相结合、全程管理与重点监控相结合、人工管理与依托信息技术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案件流程监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 第五条 对正在受理的案件,案件管理部门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第六条 在强制措施方面,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 第七条 对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等工作,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 第八条 在文书制作、使用方面,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 第九条 在办案期限方面,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 第十条 在诉讼权利保障方面,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 第十一条 对拟向外移送、退回的案件,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 第十二条 对已经移送人民法院、侦查机关或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 第十三条 在司法办案风险评估方面,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 第十四条 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方面,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 第十五条 在案件信息公开方面,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 第十六条 对正在受理、办理的案件开展案件流程监控,应当通过下列方式了解情况、发现问题: 第十七条 对案件流程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不同情形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办案人员收到口头提示后,应当立即核查,并在收到口头提示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将核查、纠正情况回复案件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案件流程监控日志和台账,记录每日开展的案件流程监控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处理纠正结果等,及时向办案部门反馈,定期汇总分析、通报,提出改进工作… 第二十条 案件流程监控情况应当纳入检察人员司法档案,作为检察人员业绩评价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负有案件流程监控职责的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不得违规干预正常办案活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或者不当履行流程监控职责,造成…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