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201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在案件信息公开方面,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
是否存在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被标记为不公开或者未及时办理公开事项的情形;
是否存在不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却公开的情形;
对拟公开的案件信息、法律文书是否依照规定进行格式处理;
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情形。
是否存在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被标记为不公开或者未及时办理公开事项的情形;
是否存在不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却公开的情形;
对拟公开的案件信息、法律文书是否依照规定进行格式处理;
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