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方面,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

是否违反规定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外办理、审批案件;

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运行的办案进程与实际办案进程是否一致、同步;

是否违反规定修改、删除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案件、线索;

是否依照规定执行相关流程操作;

是否依照规定填录案件信息;

是否依照规定制作、上传、使用电子卷宗;

是否依照规定使用账号、密钥;

是否依照规定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用户进行注册、审核、注销及权限分配等系统操作;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