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201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正在受理、办理的案件开展案件流程监控,应当通过下列方式了解情况、发现问题:
审查受理的案卷材料;
查阅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的案卡、流程、文书、数据等相关信息;
对需要向其他单位或者部门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统一审核;
向办案人员或者办案部门核实情况;
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其他方式。
对诉讼参与人签收后附卷的通知书、告知书等,应当上传到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备查。
审查受理的案卷材料;
查阅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的案卡、流程、文书、数据等相关信息;
对需要向其他单位或者部门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统一审核;
向办案人员或者办案部门核实情况;
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其他方式。
对诉讼参与人签收后附卷的通知书、告知书等,应当上传到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