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201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案件流程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不同情形作出处理:
网上操作不规范、法律文书错漏等违规办案情节轻微的,应当向办案人员进行口头提示,或者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提示;
违规办案情节较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提示办案部门及时查明情况并予以纠正;
违规办案情节严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同时通报相关诉讼监督部门,并报告检察长。
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发现侦查机关、审判机关违法办案的,应当及时移送本院相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