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201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在文书制作、使用方面,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
文书名称、类型、文号、格式、文字、数字等是否规范;
应当制作的文书是否制作;
是否违反规定开具、使用、处理空白文书;
是否依照规定程序审批;
是否违反规定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外制作文书;
对文书样式中的提示性语言是否删除、修改;
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制作的文书是否依照规定使用印章、打印、送达;
是否存在其他不规范制作、使用文书的情形。
文书名称、类型、文号、格式、文字、数字等是否规范;
应当制作的文书是否制作;
是否违反规定开具、使用、处理空白文书;
是否依照规定程序审批;
是否违反规定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外制作文书;
对文书样式中的提示性语言是否删除、修改;
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制作的文书是否依照规定使用印章、打印、送达;
是否存在其他不规范制作、使用文书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