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201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对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等工作,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
是否未立案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是否未开具法律文书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与清单是否一致;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时,是否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密封、签名或者盖章;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后,是否及时存入合规账户、办理入库保管手续,是否及时向案件管理部门登记;
是否在诉讼程序依法终结之前将涉案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作其他处理;
是否在诉讼程序依法终结之后依法及时处理涉案财物;
是否存在因不负责任造成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丢失、损毁,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情形;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