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201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在强制措施方面,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
适用、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是否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法律文书是否齐全;
是否依法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
强制措施期满是否依法及时变更或者解除;
审查起诉依法应当重新办理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是否依法办理;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的情形。
适用、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是否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法律文书是否齐全;
是否依法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
强制措施期满是否依法及时变更或者解除;
审查起诉依法应当重新办理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是否依法办理;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