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201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对拟向外移送、退回的案件,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

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

是否存在审查逮捕案件、审查起诉案件符合受理条件却作出退回侦查机关处理决定的情形;

是否存在审查起诉案件受理后未实际办理却作出退回补充侦查决定的情形;

是否存在审查起诉中违反法律规定程序退回侦查机关处理的情形;

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移送、退回要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