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已经移送人民法院、侦查机关或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
已经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三日以内是否收到侦查机关的执行回执;
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一个月以内是否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提出抗诉的案件,超过审理期限十日是否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延期审理通知。
已经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三日以内是否收到侦查机关的执行回执;
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一个月以内是否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提出抗诉的案件,超过审理期限十日是否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延期审理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