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201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在诉讼权利保障方面,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

是否依法告知当事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

是否依法答复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是否依法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

是否依法向诉讼参与人送达法律文书;

是否依法、及时告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重大程序性决定;

是否依照规定保障律师行使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等执业权利;

是否依法保证当事人获得法律援助;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否依法落实特殊程序规定;

是否依照规定办理其他诉讼权利保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