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2016年)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201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负有案件流程监控职责的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不得违规干预正常办案活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或者不当履行流程监控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