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 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2024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构建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保证人民检察院及其办案组织、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行使职权,实现权力与责任、放权与管权有机统… 第二条 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违反检察职责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依纪依法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法律… 第三条 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误后果发生,但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对错误后果发生仅有一般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第四条 司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遵循司法规律,体现检察职业特点;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责任与处罚相当;坚持惩处与教育结合,追… 第五条 开展司法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发挥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专业审查职能作用,优化机构设置和委员组成,完善工作机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 第六条 司法责任追究工作在人民检察院党组的领导下,由负责检务督察的部门组织落实。负责检务督察的部门承担线索受理、责任调查、提出追责处理建议等事项;办案部门、案件管理部门…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七条 检察人员在履行检察职责过程中,故意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第八条 检察人员在履行检察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改变案件定性、处理决定以及撤回起诉、判决无罪等的,检察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三章 管辖和受理 第十条 开展司法责任追究工作,一般由发生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的人民检察院负责线索受理、开展司法责任调查。涉及院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人员的,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司法责任调查…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务督察的部门统一受理下列途径发现的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违反检察职责的线索。 第十二条 对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确认发生冤假错案,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者死亡、伤残等办案事故,无正当理由拖延办案造成严重后果,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合…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务督察的部门应当及时对受理的线索和第十二条所列情形进行分析研判,认为检察人员不存在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的,予以了结;认为暂时不具备调查条件的,予以暂… 第四章 责任调查和认定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司法责任调查,应当制作调查决定书,并在七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务督察的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务督察的部门可以抽调检察官等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采取下列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调查组应当自批准调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调查工作。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调查期限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备案,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七条 调查组应当查明当事检察人员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的事实、依据、原因和后果等情况,以及所涉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他人违规过问或者干预、插手案件,办案人员与律师、当事人等… 第十八条 调查过程中,当事检察人员有申请回避、陈述、举证和辩解的权利。调查组应当如实记录当事检察人员的陈述、辩解和举证。 第十九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依据《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对责任认定、划分和承担等提出意见,形成调查报告,并对案件材料进行立卷。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务督察的部门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批准。对责任认定有较大争议的,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同意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和救济 第二十二条 经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认定当事检察官故意违反检察职责的,或者存在重大过失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检察人员经调查认定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司…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司法责任追究工作中,发现检察人员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应当承担司法责任的检察人员,根据其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区别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追究检察人员的司法责任而没有追究,或者处理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督促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第二十六条 对检察人员同一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审查调查处理的,人民检察院不再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检察人员不服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司法责任的认定应当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如果违反检察职责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应当追究司法责任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应当追究司法责任,但是本…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责任追究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的规定为准。 相关版本 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2024) 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