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202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检察人员在履行检察职责过程中,故意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隐瞒、歪曲事实,违规采信或者不采信关键证据,错误适用法律的;

毁灭、伪造、变造、隐匿、篡改证据材料或者法律文书的;

暴力取证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证据的;

明知是非法证据不依法排除,而作为认定案件事实重要依据的;

违反规定立案或者违法撤销案件的;

违反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

非法搜查、损毁当事人财物或者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

对已经决定给予国家赔偿的案件拒不赔偿或者拖延赔偿的;

违反规定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

明知侦查、审判、执行活动违法,或者裁判错误,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责的;

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的;

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案件信息的;

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检察职责,应当承担司法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