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202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检察人员在履行检察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出现错误,导致案件错误处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者重大罪行的;

对明显属于采取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未予排除,导致案件错误处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发生涉案人员自杀、自伤、行凶、脱逃、串供或者案卷、证据、涉案财物遗失、毁损等重大办案事故的;

在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席法庭等职责中作出错误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在履行刑事诉讼监督职责中未及时依法提出纠正侦查、审判活动违法的意见或者未依法监督纠正错误裁判,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未依法履行刑罚执行或者监管执法监督职责,服刑人员被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或者监管场所发生在押人员脱逃、非正常死亡等严重事故的;

未依法履行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公益诉讼检察等职责,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利益重大损失的;

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案件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