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202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改变案件定性、处理决定以及撤回起诉、判决无罪等的,检察人员不承担责任:

法律法规修改、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或者有关政策调整的;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存在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但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因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供述,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过错,致使案件事实认定发生变化的;

出现新证据或者证据发生变化的;

因技术条件限制等客观原因或者不能预见、无法抗拒的其他原因致使司法履职出现错误的;

案件处理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其他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