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202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务督察的部门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批准。对责任认定有较大争议的,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
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违反检察职责检察人员的调查处理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核;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将错误执行死刑、错误羁押十年以上及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案件责任人的调查处理意见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
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违反检察职责检察人员的调查处理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核;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将错误执行死刑、错误羁押十年以上及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案件责任人的调查处理意见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