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2024年) 第四章 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202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责任调查和认定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司法责任调查,应当制作调查决定书,并在七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务督察的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务督察的部门可以抽调检察官等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采取下列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调查组应当自批准调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调查工作。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调查期限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备案,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七条 调查组应当查明当事检察人员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的事实、依据、原因和后果等情况,以及所涉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他人违规过问或者干预、插手案件,办案人员与律师、当事人等… 第十八条 调查过程中,当事检察人员有申请回避、陈述、举证和辩解的权利。调查组应当如实记录当事检察人员的陈述、辩解和举证。 第十九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依据《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对责任认定、划分和承担等提出意见,形成调查报告,并对案件材料进行立卷。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务督察的部门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批准。对责任认定有较大争议的,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同意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