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2024年) 第三章 管辖和受理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2024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管辖和受理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务督察的部门应当及时对受理的线索和第十二条所列情形进行分析研判,认为检察人员不存在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的,予以了结;认为暂时不具备调查条件的,予以暂存待查;认为可能存在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的,提出启动司法责任调查程序的意见,报请检察长批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