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202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务督察的部门可以抽调检察官等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采取下列方式开展工作:
查阅、调取、复制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材料、案卷、档案、电子数据等;
与当事检察人员谈话;
询问有关知情人;
察看办案现场,走访相关单位;
咨询相关单位、部门、机构或者专家;
其他合法合规的工作方式。
查阅、调取、复制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材料、案卷、档案、电子数据等;
与当事检察人员谈话;
询问有关知情人;
察看办案现场,走访相关单位;
咨询相关单位、部门、机构或者专家;
其他合法合规的工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