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202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对应当承担司法责任的检察人员,根据其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区别处理。

检察人员能够主动纠错、说明情况,如实记录报告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违规过问案件、不当接触交往等情况,可以从宽处理。

对抗、阻碍或者指使他人对抗、阻碍司法责任调查和追究的,应当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