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2024年) 第五章 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202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责任追究和救济 第二十二条 经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认定当事检察官故意违反检察职责的,或者存在重大过失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检察人员经调查认定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司…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司法责任追究工作中,发现检察人员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应当承担司法责任的检察人员,根据其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区别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追究检察人员的司法责任而没有追究,或者处理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督促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第二十六条 对检察人员同一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审查调查处理的,人民检察院不再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检察人员不服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