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202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经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认定当事检察官故意违反检察职责的,或者存在重大过失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检察人员经调查认定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司法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当事检察人员干部管理权限不在检察机关的,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单位处理,并向其通报同一案件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调查处理情况。
当事检察人员干部管理权限在检察机关的,由负责调查的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提出司法责任追究的处理建议,征求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意见后,经检察长批准,由当事检察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党组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应当给予组织处理的,由人民检察院政工人事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的规定办理;
应当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处分的,由人民检察院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立案后,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