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2024年) 第三章 管辖和受理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2024年) 第十条 第三章 管辖和受理 第十条 开展司法责任追究工作,一般由发生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的人民检察院负责线索受理、开展司法责任调查。涉及院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人员的,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司法责任调查。 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直接或者指定辖区内其他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组织开展司法责任调查。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