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202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务督察的部门统一受理下列途径发现的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违反检察职责的线索。
人民检察院在系统内巡视、政治督察、执法督察、“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填报、倒查违纪违法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群众信访、网络舆情等发现或者反映的;
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派驻派出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反向审视、巡回检察、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控告申诉等工作中发现的;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专项检查、业务指导、备案审查等工作中发现的;
领导交办或者有关单位移送的;
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