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科技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以下简称中欧节能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国内中小企业与欧盟企业、研究单位等(以下简称欧方合作机构)在节能减… 第三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中欧节能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中欧节能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中欧节能资金支持内容主要包括: 第七条 中欧节能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一项内容申请支持。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八条 申请中欧节能资金的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中小企业申请中欧节能资金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第四章 项目的审批与执行 第十条 科技部聘请有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研究提出中欧节能减排技术合作发展规划建议。 第十一条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根据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建议,结合中欧合作谈判结果,确定中欧节能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下发年度申报工作文件。 第十二条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年度申报工作文件的要求,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合格的项目及相关资料上报财政部和科技部。 第十四条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当年预算安排情况提出项目计划和资金支持建议,经两部批准后在科技部和财政部网站向… 第十五条 对项目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项目,科技部应会同财政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财政部对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定,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拨付中欧节能资金。 第十七条 企业收到中欧节能资金后,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二十条等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八条 中欧节能资金研发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期内每年1月底前,及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向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中欧节能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每年对本地区项目进展情况和中小企业使用中欧节能资金的总体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2个月内上报科技部、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中欧节能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于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财政部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版本 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 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