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四章 项目的审批与执行 第十五条 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项目的审批与执行 第十五条 对项目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项目,科技部应会同财政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项目公示期结束后,科技部将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项目和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项目列为立项项目,向财政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