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四章 项目的审批与执行 第十六条 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项目的审批与执行 第十六条 财政部对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定,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拨付中欧节能资金。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