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四章 项目的审批与执行 第十七条 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项目的审批与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收到中欧节能资金后,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二十条等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引用法条 企业财务通则(2006)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