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中欧节能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