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每年对本地区项目进展情况和中小企业使用中欧节能资金的总体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2个月内上报科技部、财政部。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