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中小企业申请中欧节能资金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资金申请文件;

项目可行性报告;

研发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投资完成情况或交流项目国际差旅费支出情况;

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承担项目的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与欧方合作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其他需提供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