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中欧节能资金的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在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研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的企业;
主要从事节能减排相关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其业务收入占企业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已与欧方合作机构在节能减排技术方面建立正式合作关系,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的支持内容及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且同期未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经营业绩良好,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