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四章 项目的审批与执行 第十三条 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三条 第四章 项目的审批与执行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合格的项目及相关资料上报财政部和科技部。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