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年度申报工作文件的要求,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